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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文理学院校园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2020-11-06  点击:[]

绍兴文理学院校园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交通秩序,确保良好的校园环境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根据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内通行的所有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和行人。 

第三条  保卫处是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机动车辆及其驾驶员的管理、监督、教育、事故处理及与上级管理部门的联系工作。 

第四条 凡进入校园的行人、各类车辆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和校园道路交通标线、标志,服从校园交通管理员、门卫执勤人员的指挥和管理,自觉维护校园交通安全。

第五条  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一切车辆须遵守行人优先通行的原则。 

 

第二章  校内行人规则

第六条  在校园道路上行走的行人应当在道路的路边行走。儿童在校园内行走时,应有监护人负责看护,以免发生交通事故。 

第七条  校园道路上不得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不得运球、嬉闹或进行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八条  行人穿越道路应注意来往车辆,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九条  非机动车应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区域内、摆放整齐,严禁占路停放,严禁乱停乱放,严禁占用消防通道。 

第十条  校园内禁止骑车猛拐、骑快车和做危险动作,骑行时不准双手离把或扶身并行,不准互相追逐,不准骑零部件失效的车。饮酒后不得骑自行车、电动自行车。 

第十一条  非机动车进、出校门时,应下车推行,特殊时期主动配合门卫接受检查。 

第四章  机动车管理

第十二条  机动车分为四种类型车辆,固定车辆、公示车辆、特许车辆和临时车辆。固定车辆为校内在编在职教职员工的车辆,原则上一人可申请办理《绍兴文理学院车辆通行证》,不设有效期限(退休或离职后将予以取消)。公示车辆为校内经营户、经常与学校有业务往来的部门和个人的车辆,经主管部门或学院审核上报,保卫处核准通过后办理《绍兴文理学院车辆通行证》,期限不超过一年。特许车辆为经学校特许进入校内的机动车辆,如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以及军车(含武警车辆)、邮政、环卫、运钞车,特许车辆可以不需换证。其它车辆为临时车辆,入学校的机动车辆(未经保卫处预约或报备)须经门卫查检并许可后用《行驶证》换取《临时通行证》方可进入,离开校园时到原处换回《行驶证》。

第十三条非公务活动车辆未经许可,不得入内;禁止拖拉机、农用车、摩托车、出租车及携带危险物品的车辆驶入校内,特殊情况(如接送老、弱、病、残者,运送大件物品等)车辆进校须经保卫处同意。

第十四条  校内从事商业经营、建筑施工的单位因运送货物等需要进入校园的车辆,须事先到保卫处办理校内机动车通行证方可进入,货车一律从指定校门进出,其他施工车辆须按指定的道路行驶。

第十五条  本校教职工和住在校内教职工家属私人汽车进出校园须凭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到保卫处登记,申领校园电子通行证。无校内电子通行证的汽车,不得进入校园。

第十六条  全日制学生原则上不得驾驶机动车来校上课,特殊情况须经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校内主要道路均设置交通标志、标线,车辆必须按交通标志、标线的规定各行其道,校园内禁鸣喇叭,禁止超车和并行。

第十八条  机动车进出校门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校园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遇到非机动车、行人数量较多时,应减速避让;夜间行驶只准使用近光灯,汽车播放音响的音量不得超过引擎的声音

第十九条  严禁载重超过规定吨位(含桥梁规定吨位)的车辆上桥通行,须绕道或另择校门进入。

第二十条  机动车调头、倒车时,应注意行人、车辆的安全,不得损坏校内绿化和公共设施。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校内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培训驾驶员应在指定地点驾车,不准利用校园道路进行机动车驾驶学习、训练。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辆必须按指定位置有序停放,交叉路口、道路转弯处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方禁止停车。

第二十三条  外来车辆未经同意不得在校园内停车过夜;学校车辆不得随意停放在校内道路过夜,均应停放在停车场或指定地点。凡停在校园内的机动车上物品均由车主自己负责安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组织重大活动,涉及外来车辆进入校园的,应事先与保卫处联系,并按规定行车路线、停车地点进行车辆行驶和停放,必要时由保卫处组织人员协助指挥交通、管理车辆。

第五章  校园道路及设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重点地段设置车辆停放严管区域,严管区域禁止停放(划定的车位除外)各类车辆,堆积杂物,摆设摊点。不准在校园交通主干线上悬挂、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广告、宣传物品。

第二十六条  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掘动道路时,须提前报保卫处备案,在施工期间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施工时必须及时清除堆积物,以防发生交通事故。 

第二十七条 校内设立的道路交通警示牌、减速带、隔离柱等交通设施,未经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损坏。

第二十八条  校区交通主干道、消防通道、各交通路口严禁停放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在学校内道路上发生一般交通事故,由保卫处协调双方协商解决,若有异议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解决。 

第三十条  校园内道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车辆驾驶(骑行)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不得擅自移动或伪造现场,否则一切后果自负。保卫部门到达现场后,控制现场,疏导交通,维护秩序,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逃逸的,直接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从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师生员工在校外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各二级单位组织落实《绍兴文理学院校园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业绩纳入学校“平安校园”考核活动。 

第三十四条  凡不遵守《绍兴文理学院校园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一律不予申请办理《绍兴文理学院车辆通行证》。 

第三十五条  在校内累计达三次违章或未按规定停放的校外车辆,保卫处将吊销其《绍兴文理学院车辆通行证》并列入黑名单。 

第三十六条  《绍兴文理学院车辆通行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伪造、复制和转借他人使用,违者没收其证。 

第三十七条  损坏校内交通设施的将追究责任,并照价赔偿。 

第三十八条  外来车辆来校不服从管理的拒绝进校或责令其离校。 

第三十九条  在学校内行驶的机动车,严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保卫处报公安交管部门处理。 

第八章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绍兴文理学院校园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绍学院发(200547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绍兴文理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绍兴文理学院

                           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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